《勞動合同法》沒有待崗的規定,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仍在待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沒有待崗的規定,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仍在待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