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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待崗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法》沒有待崗的規定,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仍在待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沒有待崗的規定,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仍在待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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