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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實施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對於項目的特殊情況,在評標專家庫中無法獲得符合專業需要的評標專家的,可以通過選擇性抽取的方式確定評標專家。對於在省內異地組織采購活動的項目,可以在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的監督下選擇專家。省外機構采購活動中的專家應當參照當地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進行遴選。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不得與其他采購當事人串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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