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頒布。
3.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
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監理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屬於基本法律。
4.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頒布,大多使用法規、規章等名稱,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監理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就屬於這個層面。
5.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規範性文件。
6.行政法規: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由部門負責人簽署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