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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死亡,房屋使用權壹定要交給單位嗎?

法律分析:不壹定。就公房使用權的權利地位而言,涵蓋了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處分權,在法律屬性的界定上更接近用益物權。既然公房使用權人可以支配公房的交換價值,那麽公房使用權也可以成為繼承的對象。公房使用權法律屬性的界定是理論和實踐中頗有爭議的問題。目前,對公房使用權法律屬性的理解主要分為兩類。壹種是公房使用權源於承租人與公房管理部門簽訂的租賃合同,故應屬於合同債權;另壹種觀點認為,公房使用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力,故認定為用益物權。如果支持前壹種觀點,就很難合理解釋,如果認同後壹種觀點,就解決了上述爭論的焦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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