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是保護勞動者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和早期發現的重要手段。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這些醫療衛生機構應具備壹定的條件:具備職業病診斷、治療、防治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醫師,具備職業病診斷和評估能力。此外,用人單位還應負責為員工辦理職業健康檢查,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避免勞動爭議和職業病引發的糾紛。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規定向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數據,協助職業健康檢查。
哪些崗位需要職業健康檢查?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具體包括以下員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員工;在高溫、低溫、高壓和低壓環境下工作的員工;在噪聲、振動、輻射等有害環境中工作的員工;從事粉塵、放射性等特殊作業的員工。
職業健康檢查是保護勞動者健康的重要措施。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職業健康檢查,為員工提供必要的保護和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