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對前款規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