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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教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接受學生在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習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學生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參加相關保險和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對前款規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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