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級制度: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人民法院系統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管轄規定對其審判的第壹審案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壹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後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第二審判決、裁定。根據兩審終審制,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為終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次上訴。
擴展數據:
采用該系統的原因:
1,符合中國國情。
中國是壹個幅員遼闊,交通不便的國家。縣、區、省各級法院相距甚遠,不宜將過多案件集中在省級法院終審。如果采用三審終審,壹個案件要走縣、區、省,必然使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長途跋涉,影響生產和工作。
2.方便群眾。
二審和終審制度的實施使大多數案件能夠在縣和區法院得到解決。壹般來說,縣城離地區近,便於辦案人員依靠群眾調查核實案情,傳喚當事人、證人進行訊問和出庭,也有利於審判的公開,有利於對群眾進行法制教育,有利於群眾監督。
3、有利於及時懲治犯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審終審制上訴制度的實施,既保護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利,又簡化了訴訟程序,減少了重復審判。
當事人的訴求,無論是事實認定,還是法律適用,都可以通過綜合審查壹起正確解決,包括壹審判決可能存在的壹些其他法律問題。及時處理案件有利於懲罰犯罪和糾正錯誤。
百度百科-審級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