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九條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壹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派員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閱後,應當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第壹百三十二條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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