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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作出判決時,應當寫明適用判決的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包括什麽?

法律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不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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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九條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壹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派員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閱後,應當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第壹百三十二條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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