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後超過其份額的,連帶責任人可以追償。追償可以將超過部分直接返還主債務人,也可以與其他連帶責任人按責任比例分擔。當實際責任超過自己的份額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他責任人分擔,避免不公平的經濟損失。
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1.連帶責任的定義:當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對同壹債務負有償還責任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債務人償還全部或者部分債務;
2.責任範圍:連帶責任人對債務承擔同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追償權:負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在清償超過其份額的債務後,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4.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人對其他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應當在債務履行完畢後的壹定期間內行使,否則追償權可能因訴訟時效而喪失。
5.提前清償權:在幾個連帶責任人中,任何壹個債務人都有權提前清償全部債務,然後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自己的份額。
綜上所述,連帶責任人承擔超出自己份額的債務後,有權向主債務人或者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以保證責任的公平分擔,用法律手段解決責任分配不均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8條
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超過其份額責任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