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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拒絕法律援助的處罰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援助人員有違反《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將進行初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調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申辯。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等提出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並送達。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寫明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情況。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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