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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簽的是誰?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報銷單上的“報銷人”和“經辦人”是兩個人,即“報銷人”是指實際需要報銷的人,“經辦人”是指負責去財務部辦理這項工作的人。規範的財務管理和較大的企業,員工報銷費用不是自己壹個壹個去會計部門報銷。比如,每個實行報銷制的部門或分支機構,壹般都會指定壹個內勤負責本部門(分支機構)的報銷工作。員工先填好“報銷單”,交給內勤人員,內勤人員去財務部報銷,月底拿回現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會計憑證應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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