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賠償義務人包括:
1,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2.對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人。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
3.對他人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如,單位職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對客體造成的損害負有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