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執法決定,是指以行政執法機關名義作出的涉及國家和公眾利益、情況復雜、需要聽證程序、對行政相對人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本單位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壹)涉及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二)需要聽證程序的,(三)案情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律審查的,(五)其他需要進行法律審查的情形。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合法性審查,是指法制機構在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對其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查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