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背書轉讓匯票權利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作出有關記載,交付匯票。由於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票據的流動性大大增加。但背書人不願意繼續背書的,也可以在票據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這是壹種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這種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的效力是,壹般情況下,票據不能再轉讓,但被背書人繼續轉讓票據的,背書人對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取得票據的權利人不承擔責任。這種做法限制了票據的流通,保護了當事人的意思。
不可轉讓背書屬於“禁止背書”的範疇,即法律賦予當事人限制票據權利可轉讓性的權利。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將失去流通性,即使該匯票被轉讓,也不具有票據法的效力,受讓人也不享有該匯票的權利。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人在背書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不會使票據喪失流通性。其效力僅在於背書人只對直接被背書人承擔責任,其後的所有當事人,包括後來的被背書人、背書人和最後的持票人,都不承擔保證責任。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不能貼現,持票人也不能質押背書,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出票人標註“不可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貼現或者質押後,不享有匯票權利;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持票人不得貼現或者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