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六百壹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根據《民法通則》第620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時,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標的物。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根據《民法典》第6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買受人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難以在檢驗期間內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間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