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壹致。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如果他們不符合終止合同的法定條件,他們可以要求終止合同。
法律依據:《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四條調換商品時,不得向消費者提供殘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後的產品。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賣方應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