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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質量保修期的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質量保修期壹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24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房屋建築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防滲漏,5年;供暖和制冷系統由兩個供暖期和制冷期組成;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此,必須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工程質量要求進行檢測。

法律依據:《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商向施工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如果延長的保修期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則保修期不得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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