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壹條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使用或者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提存質押財產,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七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要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遲延行使權利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