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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調解有必要制作調解書嗎?

法律分析

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壹方不願意調解的,不能強制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也要調查事實,分清是非,然後教育和幫助糾紛雙方互相理解,在團結的基礎上解決矛盾。需要強調的是,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賠償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民事糾紛進行民事調解,但這不是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八條對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調解處理。、因民事糾紛引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因瑣事與親友、鄰居、同事、學校同學發生糾紛的;(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者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公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現場錄音錄像明確記錄當事人基本信息、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的,不制作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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