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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不予處罰的案件。

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情形有七種,包括: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違法後果、取得被侵害人諒解、欺騙他人、主動投案、如實陳述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具體情況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

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權人的諒解。

3.被別人脅迫或者欺騙。

4、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5.立功者。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

4.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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