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
2、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權人的諒解。
3.被別人脅迫或者欺騙。
4、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5.立功者。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
4.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有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