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重大事故罪包括哪些內容?

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重大事故罪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監察法》第十壹條和《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履行下列監督、調查和處置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其中,職務違法是指公職人員實施的與其職務有關的下列違法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違法行為;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的違法行為;其他違反與公職人員職責相關的特定義務的違法行為。公職人員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

超過行政違法行為調查期限,或者超過刑事追訴期限,尚未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時,對被調查人的事實簡單明了,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違法行為壹並檢查。

  • 上一篇:集裝箱放置的相關規定
  • 下一篇:《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