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的“總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50%以上。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
(三)買賣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以及單筆投資或者擔保的金額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章程限定,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