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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殘疾1234殘疾標準

智力殘疾的鑒定標準:

壹級精神殘疾(極重度):智商值在20以下,適應行為水平極度欠缺;

二級精神殘疾(重度):智商值20-34,適應行為水平嚴重不足;

三級精神殘疾(中度):智商值35-49,適應行為水平中等;

四級精神殘疾(輕度):智商值50-69,適應行為水平略有缺陷。

處理禁用卡的流程如下:

1,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三張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

2、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確認的申請材料;

3.指定機構應當對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

4、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

5.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向申請人發放殘疾人證。

綜上所述,智力1234殘疾是指智力指數(IQ)低於壹定水平,被認定為殘疾的情況。表現越低,癥狀越嚴重。因此,智力殘疾的分類更加詳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壹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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