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方提供材料的,定作方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包人應當及時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發現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充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包方不得擅自更換定作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件。
承包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逾期答復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包人應當及時檢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發現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充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約定的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方逾期不履行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