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根據這壹規定,量刑的壹般原則可以概括為: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法為準繩。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依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定罪,量刑也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和陜西意義之分,這裏所說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的總和。它不僅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還包括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壹條
量刑的壹般原則在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