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和文憑的區別如下:
1.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教育水平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個層次。“博士後”是指獲準進入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科學研究的博士學位獲得者。不是學位,把博士後看成比博士高的學位,是對我國學位制度的誤解。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成績優異,達到規定學術水平的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或者具有與研究生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授予碩士(博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作為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向學位獲得者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
3.學歷和學歷不能劃等號。學位是學術頭銜,學歷是學習經歷。有學位不壹定意味著有相應的學位;同樣,有壹定的學位也不壹定意味著有相應的學位。比如,取得碩士、博士學位證書的,不壹定有碩士、博士學位畢業證;已經取得本科畢業證的,不壹定能取得學士學位證書。
4.只取得學位證而未取得相應學歷證書者,其學歷仍為原學歷。如果某人本科畢業,後來通過在職學位申請獲得了博士學位,那麽他的學位仍然是學士學位,而不是“博士學位”。
5.在職人員申請學位和在職研究生教育也有區別。在職人員申請學位不是學歷教育,是有學位但沒有學歷。在職研究生雖為在職人員,但其招生、錄取方式、培養方案與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屬於學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