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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刑事案件中緩刑的先兆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3)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等等。

法律分析

想要知道如何贏得緩刑,首先需要知道緩刑的適用條件。緩刑的適用條件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看到緩刑有“可以”和“應當”兩種情況。可以拖,也可以不拖,也應該拖。因此,對於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等弱勢群體,只要符合條件,就必須判處緩刑。普通青壯年違法想判緩刑,也需要從各方面積極爭取。自由裁量權在法官手裏,如何從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中爭取緩刑的適用是有跡可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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