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假唱欺騙觀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向社會通報。兩年內再次被通報的,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同時,觀眾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向演出組織者要求賠償,演出組織者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化表演團體和演員要求賠償。
觀眾作為消費者,遇到消費欺詐可以要求退款和三賠,而涉案歌手則可能面臨不同程度的行業抵制,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終身封禁”。
嚴禁不對口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規定:“演員不得假唱欺騙觀眾,演出組織者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演出組織者應當派專人監督演出,防止假唱的發生。”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明確規定了對假唱的處罰。第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假表演手段欺騙觀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演出組織者、文化表演團體和演員。
演出組織者或者文藝表演團體2年內再次被公告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演出許可證;個人演員2年內再次被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壹)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撤回演出的。
(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發生變化,未及時告知觀眾的。
(3)假唱欺騙觀眾。
(4)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