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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程序

壹國法院的判決是壹國司法主權的具體體現,壹國法院判決的域外效力必須得到其他國家對其既判力和執行力的認可。應當廣義理解外國法院的判決,不僅包括外國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命令和調解書,還包括外國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承認外國判決,就是承認其與國內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是為了防止判決的壹方當事人在外國就同壹事實在同壹當事人之間提起新的訴訟。外國判決的執行是指按照壹定的執行程序,在承認的基礎上執行需要執行的外國判決,這是為了保證勝訴當事人判決權利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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