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因案件偵查需要,應當及時對被害人遺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和生物樣本;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屍體解剖。
被害人遺體勘驗或者檢查完畢後,不保存必要的屍體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家屬領回火化,而不是破案後火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員、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和生物樣本。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百壹十三條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簽署屍檢通知書。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壹十四條已經查明死因而未保存必要的屍體的,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