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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否規定未偵破命案的家屬不能火化被害人屍體?

沒有法律規定“在命案告破之前,家屬不能火化被害人遺體”。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因案件偵查需要,應當及時對被害人遺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和生物樣本;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屍體解剖。

被害人遺體勘驗或者檢查完畢後,不保存必要的屍體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家屬領回火化,而不是破案後火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員、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和生物樣本。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百壹十三條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簽署屍檢通知書。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上註明。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壹十四條已經查明死因而未保存必要的屍體的,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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