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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現代轉型的標誌。

中國法律近代轉型的標誌是清末大規模的立法修改活動。

1902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吳為修律大臣。在這壹時期,修律大臣們以“妥協各國大同之良規,采納近代最新學說,但仍不敵視中國在世界各地壹直遵循的宗教和政治習俗”為原則,展開了大規模的立法修改活動。

通過這次修法活動,中國的法律從傳統走向現代,從“禮入法”走向“以法為主,禮為輔”,初步建立了現代法律體系。同時,這次修法活動也促進了中國法律的國際化,使中國法律與國際接軌,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礎。因此,可以說,清末大規模的立法修改活動標誌著中國法律近代轉型的完成。

中國法律的特點:

1.以人為本:中國法律始終以人民利益為重,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堅持黨的領導:中國的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反映了黨和人民的意誌。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法律的重要特征。

3.憲法是依據:憲法是中國法律的基礎,任何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4.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國法律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即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

5.實體法優先:中國法律以實體法為主,程序法為輔,強調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統壹。

6.民族區域自治和特別行政區制度:中國法律尊重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利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同時,在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內地的法律制度,體現了國家的統壹性和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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