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裁定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死刑不核準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