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檢察官的職責包括:
1,依法法律監督;
2.代表國家起訴;
3.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4.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5、行政起訴等等。
檢察官享有以下權利:
1,履行檢察官職責應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2.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調離、辭退、降職、解聘或者處分;
3.履行檢察官職責時應當享受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4.人身、財產和住宅的安全受法律保護;
5.提出申訴或控告;
6.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檢察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檢察官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護人權,不僅起訴犯罪,而且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七條:檢察官的職責:
(壹)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刑事案件,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三)開展公益訴訟;
(四)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負責在其職權範圍內對案件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