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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文化傾向於重實體輕程序,這種說法正確嗎?

正確。

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壹是“重實體,輕程序”。本案中,葛青天的審理方式具有極大的隨意性。從目前的角度來看,他根本無視這壹程序的存在,而這壹程序是完全非法的。但是,在中國古代,無論是儒家還是法家都認為,法律只是治理社會的工具,而執行法律的最佳方式是立即達到社會穩定的最終目的。因此,類似本案的做法在中國法律史上並非孤例。

第二個不合邏輯。“在中國古代,儒家思想占主導地位,儒家思想註重的是壹種本質上和諧、融洽的境界,而不是形式上的公平、合法,這導致了中國傳統司法在壹定程度上對邏輯的蔑視。”為了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的最終目的,可以采取各種手段。在案件審理中體現出來的就是重視結果,強調結論,崇尚直覺,強調實踐,而往往忽略了所謂的司法程序和推理證明過程。在古代,許多被稱為“青田”的官員(如包公)甚至在案件的審理中使用欺騙手段來實現壹種實體正義(葛青田在前述案件中也使用了欺騙手段)。但是,這壹點卻得到了歷代人民的普遍認可,甚至被認為是“智慧”的體現,被人們所稱道,代代相傳。三是“重人情”。中國古代法官在裁判案件的過程中,也繼承了儒家的天理人情邏輯差和高倩的傳統,絕不任意決斷、失人之情,明確主張以法廢訟不當。在中國古代,司法官員沒有想到法律救濟和行政救濟的區別。為了拯救世界,他們往往直接從情感的角度將審判活動視為社會救濟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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