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是,未經批準和規劃許可,違法建設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83條和《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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