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足球協會歸化球員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在註冊期間辦理歸化球員註冊手續。
第十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或者第五條要求的歸化球員,可以登記其國籍信息。球員在註冊完成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並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進行補充註冊,獲得參賽資格的,該球員本賽季在俱樂部占有國內球員轉會註冊名額;如果有球員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報名參賽,該球員將占用俱樂部本賽季外援轉會和註冊名額。
第十壹條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歸化球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該球員占用本賽季俱樂部國內球員轉會登記名額。
第十二條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歸化球員,在註冊時應當具有原國籍,該球員應當占用俱樂部本賽季外援轉會和註冊名額。
第十三條歸化球員所屬俱樂部的薪酬總額應當包括歸化球員的薪酬,參照中國足球協會職業足球俱樂部財務監管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歸化球員引進調節費等其他費用,按照中國足協有關國內球員的管理規定、通知和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