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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關於空調安裝的規定

法律分析:如果已經設置了空調設備座板和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則空調設備應安裝在空調設備座板上,空調冷凝水的排放應納入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

未設置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調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道路兩側(包括街坊、小巷公共通道兩側)建築物的空調冷凝水不得直接排至道路壹側建築物外墻或室外地面。

安裝空調設備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裝產生的噪聲。

空調設備應盡量遠離相鄰的方形門窗安裝。

空調設備出風口中心與對面房屋固有門窗的最近距離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壹)制冷額定電功率小於2千瓦的,為3米;

(二)額定制冷功率大於2千瓦但小於5千瓦的為4米;

(三)額定制冷功率大於5千瓦但小於10千瓦的為5米;

(四)額定制冷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滿30千瓦的為6米;

(五)制冷額定電功率在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增加1米計算。

因客觀條件不能達到前款規定的距離的,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對方權益,經對方同意後方可進行安裝。

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中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執法權的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的;

(三)執法頻率高且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要求;

(四)確需集中演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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