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巡警的現有執法主要分為四類:
第壹,海洋資源管理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於2001年10月27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2年10月27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海域國家所有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第二,海洋環境保護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於2000年2月2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並公布,1999,自2000年4月25日起施行。其宗旨是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止汙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類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三,海洋權益維護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條例》、《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條例》等。
第四,國家的行政執法程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
此外,我國批準或者加入的國際公約、協定作為海事行政執法法律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執法活動中也參照適用,但我國保留的條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