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三條海關對依法允許進出口的貨物和進出境物品征收關稅。
第五十四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納稅義務人。
第五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成交價格無法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擴展數據
下列進出口貨物和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1.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和樣品;
2.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物資;
3.海關放行前損壞或丟失的貨物;
4.規定數量以內的物品;
5.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開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或者擔保人超過三個月未繳納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1.書面通知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依法銷售應稅貨物,以銷售所得抵繳稅款;
3.扣押並變賣其價值相當於依法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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