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最早是由孔子提出的,而將這壹倫理原則上升為刑罰適用原則的是西漢的宣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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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帝四年(前66年)明確規定,卑下、年幼者隱瞞罪責,尊敬長輩,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長輩隱瞞罪責,貶低年幼,請庭威決定是否以死罪追究責任,不以死罪追究刑事責任。這壹刑法適用制度自漢武帝宣帝以來成為中國古代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則之壹,並為後世所沿用。
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批判封建文化傳統和封建法律思想,廢除了沿襲了幾千年的“親親相隱”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尤其是六七十年代,親戚之間互相報平安成了壹種時尚。
百度百科——先親親對方再躲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