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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可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嗎?

壹、術語解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城管局”或“城管局”,是中國大陸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其前身“城市管理辦公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個國家機構。後來城管部門逐漸納入各地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城管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執法依據是1996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和各市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二、城管局的職責(權利):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使的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對無證違法建設的處罰)、道路交通秩序(對非法占用道路的處罰)、工商行政管理(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和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現場管理)。

綜上所述,當地城管局可以在其授權範圍內,依據當地政府的授權和相關法律法規(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方進行執法。

對了,在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部制改革後,這個機構的名字是:環境交通與城管局。該局可以行使與之相關的執法權,如以前的城管局、環保局、交通局、水利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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