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008年6月5438+10月1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沒有提到婚假天數。婚姻法裏沒有提到婚假。婚假天數沒有法律層面的規定,只有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層面的規定。【1980】老總工資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另給旅遊假。這個文件當時是針對國企的。通常我們是按照最長3天計算的。
《勞動部關於企業單位職工加班、事假、病假、停工期間工資問題的意見》(勞甲字67號,6月1959 [59])寫道:為了照顧我國的舊習,三個工作日內不論職工是否請婚喪假,工資照常支付;超過三個工作日的,超過的天數不予支付。
如果妳結婚晚,參考下面的話:
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晚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總天數為10-30天。
全國不壹致,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都有規定。大部分省市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性關系),有的直接規定符合晚婚(包容性關系)的婚假天數。
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雙方第壹次享受,壹方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