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140.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通過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法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模仿他人姓名造成損害的,視為侵犯姓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