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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哪些作品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問題?具體有哪些言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清末民初進步思想家從西方傳入中國的。我國第壹次在憲法中規定這壹原則,是1912年3月頒布的《臨時約法》。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的政權歷來肯定了這個原則。19311年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壹次規定了這壹原則:“在蘇維埃政權中,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壹切勞動人民及其家屬在蘇維埃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1954年,法律平等原則被莊嚴寫入新中國第壹部憲法:“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上壹律平等。”但在50年代末,人們給這個原則戴上了兩頂帽子:壹是認為這是資本主義的法律原則,我們不能用;第二是這個原則沒有階級性,它主張“革命和反革命應該是對等的。”這個原則早就被詬病,所以1975憲法和1978憲法都廢除了這個原則。直到1982,法律平等原則才被重新寫入憲法。實踐證明,不能說資產階級提出或使用的任何概念或口號都是“資產階級的舊法觀”,不能用。

在中國,堅持社會主義法律平等原則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首先,充分顯示了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優越性,有利於提高廣大群眾的政治思想覺悟,樹立主人翁責任感;其次,明確反對法外特權,防止特權思想和作風侵蝕我們的幹部;三是明確反對法外歧視,有利於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第四,它要求每個人都嚴格依法辦事,既充分享有自己的合法權利,又切實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這有利於維護法律的應有權威,完善社會主義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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