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5)在橋梁上架設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高壓電力線路及其他壓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的易燃易爆管道。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
(七)其他損壞和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城市管理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開展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相關工作。
2、組織起草全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全市綜合行政執法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建議。
3、負責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監督檢查;負責及時向市、區縣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問題和情況。
4、根據市政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處理跨區域、重大、疑難案件。
5、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監督考核工作。
6.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管的“籃子”越大,裝的東西就越多,擔子就越重。筆者認為,賦予城管過多的權力,使其承受不可承受之重,偏離了城市管理精細化的方向。尤其是在當前城管與攤販矛盾層出不窮的背景下,繼續為城管擴權,很容易擴大城管暴力,引發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