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香港、澳門的統治權,是中央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憲制性權力。
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意味著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全面管治。
全面治理和高度自治本質上是統壹的。
全面管治是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礎,高度自治是中央政府實行全面管治的體現。
它們是源與流、始與終的關系。
高度自治不是完全的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政府授予的管理地方事務的權利。
中央授予特別行政區多少權力,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所謂的“剩余權力”。
中央政府有權監督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有權依法糾正違反“壹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行為。
因此,在“壹國兩制”的實踐中,必須始終維護中央的綜合治理權,任何時候都不能把綜合治理權與高度自治對立起來;在任何情況下,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和整體管治,更不能以高度自治反對整體管治。
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實行全面管治,既體現了國家主權至上的原則,也符合港澳同胞的根本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