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農作物種植的溫室大棚用地、規模化養殖的畜禽圈舍用地、養殖池塘用地、農業生產必需的檢驗檢疫用地、農作物病蟲害檢疫防疫用地。
具體來說,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範圍包括以下幾類:
工廠化作物種植的溫室土地。
規模化養殖畜禽圈舍用地。
水產養殖池塘土地。
農業生產中必要的檢驗檢疫用地。
農作物病蟲害檢疫防疫用地。
需要註意的是,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土地生態環境,不得破壞農業設施和農業生產條件。確需占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綜上所述,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是保障農業生產、促進農業發展不可或缺的土地,必須嚴格管理,確保其合法、合理、可持續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