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無論婚前還是婚後,父母買的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配。
第三,婚前買的房子和婚後房子升值沒有關系。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如果夫妻雙方* * *有貸款,離婚應考慮貸款的另壹部分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房,婚後擅自出售房屋,如果妻子想收回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結婚後,夫妻雙方以同壹財產參與購買父母房屋的,離婚後該房屋屬於壹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