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支票是涉外支票。根據我國票據法“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壹章的規定,簽發支票時記載的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當事人協商也可以使用付款地法律。也就是說,支票上記載事項的規定,壹般是由出票地的法律規定,也就是美國的法律。經過協商,也可以由支付地的法律規定,比如中國。但是無論是美國的法律還是中國的法律,機票的簽字都是必須記錄的事情。沒有出票人的簽字,付款人就不會付款(支票沒有主債務人,付款人支付的錢最終會從出票人的賬戶中扣除,出票人可以簽字,他可以不承認這個債務)。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八條...出票時記載的事項,適用支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約定,也可以適用支票付款地法律。
第八十五條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a)“檢查”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發行日期;
(6)出票人簽名蓋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支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