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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拆遷安置房,惹了不少麻煩。謝謝大家

首先明確壹點,另壹個朋友的說法是錯誤的。

具體如下:1。當妳與房東交易時(即簽訂買賣協議時),房東雖未取得房產證,但事後可以且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房產證,那麽妳們之間的買賣協議是有效的;

2.妳的房東辦理自己的房產證所產生的費用,由房東自己承擔;

3.房產證從妳房東變更到妳們夫妻名下所產生的費用需要在妳們買賣協議的具體約定中勾選(如果約定由房東承擔,則由房東承擔;約定由妳承擔的,就由妳承擔;沒有約定的,由妳承擔);

4.所謂擴建部分的稅費也應該由房東承擔,因為妳買的標的物是房東的120㎡房產,不是拆遷安置房的資格;

具體解:1。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東辦理房產過戶;

2.法院審理判決後,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執行局會給妳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妳直接去房管局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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